【暴動重審】暴動案13人脫罪律政司上訴 陳虹秀等4人須重審9人撤銷上訴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07/14 10:27

最後更新: 2023/07/14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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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虹秀。 (資料圖片)

已退休的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早前審理兩宗暴動案時,分別裁定13人罪名不成立,其中9人已離港。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4日)頒下判決,認為原審法官於兩案處理證據時法律上犯錯及有悖常理等,裁定社工陳虹秀等4人涉於灣仔暴動案須重審。至於另外9人,由於上訴文件沒有按法律要求妥為送達,撤銷律政司針對他們的上訴。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兩案答辯人分別為張浩輝、胡凱富、陳子斌、蘇美莉及李盈莉,5人均缺席聆訊。本案於2019年10月1日發生,警方在銅鑼灣一單位搜出白電油,5人被控串謀參與暴動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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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8名答辯人為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簡家康、莫嘉睛及梁雁彬,當中余、簡、莫及梁4人均缺席聆訊。8人涉於2019 年8 月31日在灣仔衝突,8人被控暴動罪。陳被裁定毋須答辯,其餘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兩案9名缺席人士均已離港。
 
申請人早前以案件呈述形式向上訴庭申請案件發還重審,上訴庭今頒下判詞,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裁定第二宗案件中答辯人陳虹秀毋須答辯,屬法律上犯錯,有悖常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陳的言行,沒有考慮其實際上是否藉着身處現場而鼓勵其他參與暴動的人及與他們共同犯案。另於中段陳詞階段時,原審法官認定陳的言行不屬於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語言實屬言之過早,明顯有錯。
 
上訴庭續指,原審法官處理其餘答辯人證據時亦犯了嚴重錯誤,於缺乏必須的證據下作出各種有利於辯方的臆測,故裁定申請人就第二宗案件中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4名答辯人之申請上訴得直,發還案件由區域法院另一名法官審理,並擱置批准陳獲得訟費的命令。

上訴庭認為,控方針對4名辯人的證據絕不薄弱,加上他們面對的控罪性質嚴重,即使事隔4年多,所涉之延誤或對他們構成不公。惟辯方於可盤問控方證人及依賴錄像片段,對他們提出質疑,故頒令重審不會對答辯人造成不公,符合秉行公義的目的。

上訴庭指出,兩案共有9名答辯人已離港,上訴文件沒有按法律要求妥為送達予有關答辯人,故此申請人不能對他們展開案件呈述上訴,故撤銷上訴申請。惟上訴庭強調全因送達程序上出現遺漏,與上訴理據無關,若非沒有妥為送達而令上訴被撤銷,必會批准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上訴庭指出,此案涉及重要法律議題,而原審法官的觀點明顯有錯,有悖常理。上訴庭認為需作澄清,以免下級法院將來犯下同樣錯誤,以正視聽。                                                      

就考慮串謀罪、暴動罪和非法集結罪的罪行元素和相關的案例,上訴庭認為,鑑於暴動和非法集結屬參與性質罪行,若兩名被告人協議自行發起非法集結或暴動,並意圖通過協定的行為,或知道或意識其行後果是會有其他人參與其中,便足以構成串謀非法集結或串謀暴動罪,控方亦毋須證明他們協議多找一人參與。若兩名被告人協議參與別人發起的非法集結或暴動,他們必然意圖、知道或意識到會有多一人參與其中,便足以構成串謀暴動或串謀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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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